“博爱一日捐”资金救助制度(试行)
“博爱一日捐”资金救助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博爱一日捐”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更好地发挥扶危济困作用,规范和完善使用“博爱一日捐”资金开展救助工作,推进红十字会工作规范化、运行工作透明化、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博爱一日捐”捐款接收管理使用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救助原则
救助工作严格遵循红十字会宗旨,坚持“公平、公开、透明”,“扶危济困、精准救助”,“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原则。
二、救助对象
(一)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困难学生、留守儿童、孤寡老人、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或其他因病、因灾、意外事故等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及群众;
(二)特殊时期需救助的生活困难群众或按上级要求开展的弱势群体救助活动;
(三)旗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及职工直系亲属因病、因灾、意外事故等导致生活困难的;
(四)上门临时求助人员。
三、救助方式及标准
(一)救助方式:资金救助、物资救助;
(二)救助标准
1.资金救助
(1)个体救助标准为 200 元、500 元、1000 元、2000元;
(2)“春节送温暖”、“助你上大学”等传统品牌救助项目,可按困难1000 元、大病 2000 元、助学 3000 元标准救助;
(3)临时救助标准为 200 元、500 元、1000元;
2.物资救助
(1)物资救助标准为每人不高于 1000 元;
(2)采购物资开展救助按《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博爱一日捐”捐款接收管理使用办法》规定执行,可根据受益困难人群需求、特性购置下发。
四、申请程序
(一)救助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孤寡老人、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或其他因病、因灾、意外事故等导致生活困难的群众:社区或村出具困难证明(因病致困需提供医院诊断书原件或病历首页复印件)、本人手写求助申请、其他相关材料、身份证(户口)复印件、银行储蓄卡复印件(注明开户银行详细网点)、填写《鄂伦春自治旗特困家庭申请救助登记表》;
(二)救助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困难、大病职工:本人手写求助申请书、身份证(户口)复印件、银行储蓄卡复印件(注明开户银行详细网点)、填写《鄂伦春自治旗特困家庭申请救助登记表》、大病职工提供医院诊断书或病历首页复印件;
(三)个体临时救助:本人求助申请,身份证(户口)复印件、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五、审批程序
救助手续齐全后,上旗红十字会班子会议研究确定,严格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六、发放方式
(一)救助金原则上发放至受助人银行账户。对于临时救助、受助人没有银行账户且救助金额在 1000 元(不含)以下的可采取现金形式发放;
(二)物资发放
个体:受助人填写《物资发放登记表》领取物资;
群体:受助单位按照《物资分配通知》领取物资,填写反馈《物资收据》及《物资发放登记表》。
七、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由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后予以实行,本制度2022 年6月1日试行,由鄂伦春自治旗红十字会负责解释。